(摘)某跨性別學生於106年間在校園遭受歧視,教育部已於108年就該事件做成調查報告,惟校方至今未依調查結果積極改善;而日前地方法院依內政部委託研究報告各國跨性別研究制度,認定該校學務長及總教官在會議中發表不當言論,侵害該名學生性別認同的人格權,情節重大,應賠償其精神撫慰金。
該名學生近日向監察委員葉大華、紀惠容陳情表示,106年時已向學校出示性別認同障礙症診斷證明書,及醫院核發賀爾蒙取代療法之許可醫囑,申請依自身性別認同安排住宿,詎遭學校主管歧視及性騷擾。後經教育部調查,該校仍未積極改善,侵害其權益,故認為教育部應就本案判決結果,要求校方重啟調查認定。監察委員葉大華、紀惠容甚表重視,故立案調查。